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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绵竹市全乐钢材经营部与四川天奇永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天奇永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川0683执807号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全乐钢材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袁邦海被执行人:四川天奇永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杰。绵竹市全乐钢材经营部与四川天奇永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川0683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83执807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