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5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宋丹与松原市恒大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丹,松原市恒大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5497号原告:宋丹,女,1974年3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贾景国,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原市恒大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金铂路。法定代表人:刘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山,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边彦文,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516元,由原告承担5258元;其余5258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焦学义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宇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