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市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市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62号申请人:山东高密市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石庵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栾林江,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德涛,男,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申请人山东高密市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高密市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德涛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7)鲁1302刑初122号享有的债权37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德涛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7)鲁1302刑初122号享有的债权37000元;二、冻结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