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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乐昌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美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昌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美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民初605号原告:乐昌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妙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为聪。被告:林美福。原告乐昌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美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乐昌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将给被告一定的还款宽限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昌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27元,由原告乐昌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