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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赵俊与赖立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赖立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赵俊,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赖立谱,男,汉族,1967年7月27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赵俊与赖立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赖立谱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赖立谱名下的银行存款1867087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查封被执行人赖立谱名下的房产、车辆、土地,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自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