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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鲍小平、谢安仁、胡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小平,谢安仁,胡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鲍小平,男,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谢安仁,男,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胡梅,男,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鲍小平与被执行人谢安仁、胡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3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谢安仁、胡梅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3执100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邝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