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姚某1、姚某2与武某某、某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1,姚某2,武某某,某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420号原告:姚某1,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山西省武乡县丰州镇下城村人。原告:姚某2,男,1991年7月3日出生,山西省武乡县丰州镇下城村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树红(姚某2之父)。被告:武某某,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山西省武乡县丰州镇讼树庄村人。被告:某厂。法定代表人:任虎生,该厂厂长。原告姚树红、姚某2与被告武某某、某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姚树红、姚某2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树红、姚某2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树红、姚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计46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树奎审 判 员 陈 锐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郝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