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甘宗靓与遵义市京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宗靓,遵义市京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547号原告:甘宗靓,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禁,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礼艳,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遵义市京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世纪城3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41102565C。法定代表人:阎鑫,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铸,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原告甘宗靓诉被告遵义市京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宗靓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宗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海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