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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968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5年11月18日,汉族。被告:乔某某,男,生于1984年11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向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延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