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968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5年11月18日,汉族。被告:乔某某,男,生于1984年11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向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延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