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3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海龙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3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海龙,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系易通志远物流有限公司送货员,捕前住沈阳市沈北新区(户籍地为辽宁省法库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6日被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16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看守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1日22时左右,被告人陈海龙来到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街大市场南门50号中国联通手机店,通过二楼窗户入户,盗窃现金1000元,OPPO牌A59S手机一部(价值1510元),OPPO牌A57手机一部(价值1340元)。后该两部手机及416元依法发还被害人韩某某。2017年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海龙再次来到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街大市场南门50号中国联通手机店,通过二楼窗户入户,盗窃现金1000元。而后被告人陈海龙又通过同种方式进入中国联通手机店东侧的鑫北通讯手机店,盗窃现金人民币440元。2017年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海龙来到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街大市场南门玲珑美甲纹绣店,通过同种方式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2017年2月8日,陈海龙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海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韩某某、张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海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海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新罪,但鉴于被告人陈海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故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海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海龙退赔被害人韩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八十四元,退赔被害人葛楠楠经济损失人民币四百四十元,��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靖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 静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规范化量刑表案号
 
 
 (2017)辽0113刑初244号
 
 
 
 
 姓名
 
 
 陈海龙
 
 
 
 
 起诉罪名
 
 
 盗 窃
 
 
 
 
 法定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定罪情节
 
 
 被告人陈海龙盗窃oppo牌A59S一部(价值人民币1510元),oppo牌A57一部(价值人民币1340元),盗窃现金2640元,二部手机已退赔被害人。
 
 
 
 
 量刑情节
 
 
 部分退赃、坦白、前科、入户
 
 
 
 
 基准刑
 
 
 一般规定
 
 
 确定的基准刑
 
 
 
 
 拘役至一年
 
 
 5个月(3个月+2个月)
 
 
 
 
 法定及酌定情节的适用比例
 
 
 适用的情节
 
 
 规定的比例范围
 
 
 适用的比例
 
 
 综合比例
 
 
 
 
 坦白
 
 
 -15%以下
 
 
 -10%
 
 
 -5%
 
 
 
 
 部分退赃
 
 
 -20%以下
 
 
 -10%
 
 
 
 
 前科
 
 
 +10%以下
 
 
 +5%
 
 
 
 
 入户
 
 
 +30%以下
 
 
 +10%
 
 
 
 
 5个月X(1-5%)=4.75
 
 
 
 
 宣告刑
 
 
 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是否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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