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黎新平与冯合军、雷治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新平,冯合军,雷治刚,财保潜江支公司,太平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保襄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340号申请执行人黎新平,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民,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冯合军,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潜江市。被执行人雷治刚,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财保潜江支公司、太平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保襄阳支公司。申请执行人黎新平与被执行人冯合军、雷治刚、财保潜江支公司、太平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保襄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冯合军支付原告黎新平赔偿款55401.58元;(二)被告雷治刚支付原告黎新平赔偿款39483.20元;(三)被告财保潜江支公司、太平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保襄阳支公司分别支付原告黎新平赔偿款75363元、14209元、39483.20元;(四)案件受理费5254元,被告冯合军负担3130元,被告雷治刚负担103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治刚已履行9953.29元,被执行人财保潜江支公司、太平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保襄阳支公司已分别履行75363元、14209元、39483.20元,上述赔偿款共计139008.49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黎新平。申请执行人黎新平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黎新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毛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