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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仁福与卓慰豪、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仁福,卓慰豪,高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民初752号原告:林仁福,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卓慰豪,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高英,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林仁福诉被告卓慰豪、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仁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英、卓慰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仁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卓慰豪、高英共同偿还林仁福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自2016年10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卓慰豪、高英承担。事实和理由:卓慰豪于2014年10月4日向林仁福借款6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之后,借款仅还两年利息,其余本息均未偿还。卓慰豪、高英系夫妻关系,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卓慰豪、高英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卓慰豪、高英均未作答辩。林仁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等证据,卓慰豪、高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卓慰豪、高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卓慰豪于2014年5月向林仁福借款4万元,林仁福在平潭县澳前镇深溪底路前进小区向卓慰豪交付现金4万元;卓慰豪又于2014年10月初向林仁福借款2万元。2014年10月4日,卓慰豪向林仁福出具借款6万元的借条,借款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之后,经林仁福催讨欠款,卓慰豪仅偿还林仁福借款两年的利息,其余借款本息均未偿还。本院认为,林仁福与卓慰豪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林仁福提供的借条予以证明,卓慰豪、高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抗辩意见,对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无证据证明林仁福与卓慰豪之间的借贷关系违法,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林仁福请求借款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定上限,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故卓慰豪应负偿还林仁福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高英虽未在借条上签名认欠,但借款发生在卓慰豪与高英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卓慰豪、高英应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卓慰豪、高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仁福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0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卓慰豪、高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雄人民陪审员  高诚原人民陪审员  林付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梁双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