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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薛峰与内江市齐丰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刘明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峰,内江市齐丰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刘明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702号原告:薛峰,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被告:内江市齐丰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新区4号路。法定代表人:刘英。被告:刘明金,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西林新区4号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80号。负责人:刘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906506964Y。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峰与被告内江市齐丰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刘明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委托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原告薛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峰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118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黎万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