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某某与被申请人华县大明桥峪大麦石沟林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某某,华县大明桥峪大麦石沟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特8号申请人:田某某,男,1991年9月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东街*号。委托代理人:郭XX,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华县大明桥峪大麦石沟林场,住所地:华县大明镇桥峪行政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林场负责人。申请人田某某与被申请人华县大明桥峪大麦石沟林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某某申请:1、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拍卖被申请人抵押物华星止园食府房产及182亩集体林地使用权,以清偿申请人的借款70万元及利息。2、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1999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华县支行签订了农银抵借字99第-3#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40万元,到期日期为2004年11月18日,以其华星宾馆房产作为抵押物。2000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华县支行签订了(6105-02-08)农银借字(2000)第003号借款合同,借款30万元,到期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同时签订(6105-02-08)农银抵字(2000)第003号抵押合同,以其华星止园食府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9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将上述债权在内的20户资产转让给陕西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2日陕西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陕西金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8日,陕西金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取得上述债权后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要求被申请人偿还上述债务及利息,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人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拍卖的抵押物华星止园食府登记的他项权人是中国农业银行华县支行,并非申请人田某某;申请人要求拍卖被申请人的182亩集体林地使用权并非借款的抵押物;申请人田某某的申请不符合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某某的申请。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田某某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李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可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