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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民终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民终1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桥北街17号。法定代表人:王学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盛坊路1号1号楼、2号楼。法定代表人:孙丰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兵,该公司销售经理。上诉人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17)辽1381民初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41元,减半收取1770.50元,由上诉人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兴利审判员  张淑梅审判员  袁 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