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媛媛与吴泽楠、张爱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媛媛,吴泽楠,张爱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732号原告王媛媛,女,199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蒋村乡石涧村***号,身份号码:4105221995********。委托代人杨卫东,安阳市殷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泽楠,男,1994年3月2日出生,住安阳县。被告张爱芳,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与武夷大街交叉口东南角沃金大厦。负责人吕红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秋伟,该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原告王媛媛与被告被告吴泽楠、张爱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媛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有原告王媛媛负担。审判员 焦保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淑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