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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寇近松与张文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近松,张文典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967号原告:寇近松。被告:张文典。原告寇近松诉被告张文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寇近松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近松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近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寇近松负担。审判员  何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宝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