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罗缙与章锦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罗缙,章锦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3100号原告:洪罗缙,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章锦渊,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洪罗缙与被告章锦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洪罗缙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罗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罗缙负担。审 判 员 梅旺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楼海峰代书记员 胡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