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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云谱区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运宏、魏青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运宏,魏青,徐京明,徐萍,江西润清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41号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路299号万科润园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9650689-6。法定代表人:王莹,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朝清,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运宏,男,汉族,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被告:魏青,女,汉族,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被告:徐京明,男,汉族,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安县。被告:徐萍,女,汉族,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被告:江西润清源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西省九江市法定代表人:周运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运宏、魏青、徐京明、徐萍、江西润清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97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49元,由原告承担。依法退回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8148元。审 判 长 秦 斌人民陪审员 胡 敏人民陪审员 王桃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万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