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卢立英与毛丽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立英,毛丽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3027号原告:卢立英,女,汉族,1957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XX飞,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兰,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丽容,女,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立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