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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湖北省鸿昌能源有限公司与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鸿昌能源有限公司,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执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鸿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丰山镇政府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68561079-1.法定代表人黄金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南环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694676-2.法定代表人宋冰水,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湖北省鸿昌能源有限公司与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了(2015)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鸿昌能源有限公司偿还2751330.53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鄂09执5号执行案件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向云梦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5日以(2017)鄂0923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的重组申请,以(2017)鄂0923破1号决定书确定了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本院认为,云梦县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为了便于被执行人系列案件的统一处理,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了(2015)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指定由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鲁 力审判员 朱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姜凌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