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林与熊艳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熊艳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539号原告:周林,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儒坤,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梦蕾,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艳三,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祥林,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诉被告熊艳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 边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白羽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