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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林与熊艳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熊艳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539号原告:周林,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儒坤,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梦蕾,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艳三,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祥林,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诉被告熊艳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 边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白羽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