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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范书珍与周银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书珍,周银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86号原告:范书珍,女,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继玲,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银峰,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彪,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书珍与被告周银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书珍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书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书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范书珍负担。审判员  宋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