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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郑州旗建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郑州旗建商贸有限公司,刘汇萍,牛莉民,刘红,李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56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梁生效,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怀宾、李瑞丽,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州旗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仓城路与溱水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牛莉民。被申请人刘汇萍,女,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牛莉民,男,汉族,1977年11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刘红,女,汉族,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李澄,女,汉族,1994年8月16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210217.4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旗建商贸有限公司、刘汇萍、牛莉民、刘红、李澄银行存款15210217.41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