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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文志林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志林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3刑初50号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志林,男,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初中肄业,无业,住会昌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志林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志林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晚上,被告人文志林在会昌县站塘乡横岭村横岭大桥旁边的“中福祠”内开设“钓虾”赌博摊,利用该庙“迎神”之际聚众做庄赌博。“钓虾”赌博摊吸引了周边村民和部分麻州镇居民参与赌博,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当晚21时许,会昌县公安局站塘派出所民警将正在做庄赌博的被告人文志林及三十余名涉赌人员当场抓获归案,现场查获赌具虾公图纸一张、碗一个、骰子二个,扣押赌资52101元。另查明,被告人文志林于2017年1月18日被站塘派出所民警在站塘乡横岭村横岭大桥旁横岭庙内“钓虾”赌博时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文志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虾公图纸一张、碗一个、骰子二个,书证归案说明、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证人文某1、文某2、文某3从、文某4、文某5、文某6、文某7、文某8、饶某、文某9、文某10、文某11、文某12、文某13、文某14、文某15、文某16、董某、曾某1、曾某2、曾某3、曾某4、曾某5、邹某1、欧某、廖某、黄某、邹某2、吴某、肖某1、邹某3、谢某1、谢某2、陈某1、邹某4、肖某2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志林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进行“钓虾”赌博,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涉案赌资达52101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关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文某6、董某、曾某2、曾某5、邹某1、谢某1、陈某1辨认笔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上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均未进行个别辨认,且辨认照片均为现场抓获的参赌人员的入所照片,照片给参与辨认的证人以明显暗示,故上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因不符合法定辨认程序,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文志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志林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已抵减先行羁押的2天)。二、对已扣押赌具虾公图纸1张、碗1副、骰子2只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婷人民陪审员  刘晓鹏人民陪审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钟丽洁书 记 员  刘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