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4执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秀英申请执行张满红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秀英,张满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程秀英,昔阳县人。被执行人张满红,昔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4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张满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满红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满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满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昔阳支行的存款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邵春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