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11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11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湛江市麻章区。2017年1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1月30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是吸毒人员,其于2017年1月9日、11日、14日容留吸毒人员林某在其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冯村的家中吸食毒品共三次。当月15日3时许,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民警在冯村将上述二人查获。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提供麻检公诉量建[2017]40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某是吸毒人员,2017年1月9日、11日、14日,被告人冯某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冯村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林某吸食毒品。同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与吸毒人员林某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林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湛江市公安局麻某分局麻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检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湛江市公安局麻某分局湛麻公(麻)检字[2017]第116-117号现场检测报告书,湛江市公安局麻某分局湛麻公(麻)行罚决字[2017]第1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湛江市公安局麻某分局湛麻公(麻)强戒决字[2017]第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在法庭上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员 陈景忠人民陪审员 林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观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