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46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91年6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5月20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黑AS27**号中华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由南向被行驶至红旗大街与先锋路交口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3.81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鉴定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孔令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