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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丘文飞、陈伯通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文飞,陈伯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丘文飞,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伯通,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文飞与被执行人陈伯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伯通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交警、工商、国土部门均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