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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广天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广天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20行初47号原告重庆广天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健龙镇睦佳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74874879J。法定代表人刘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舟,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璧山区璧渝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462-7。法定代表人李定明,局长。第三人王传友,男,汉族,1957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广天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因该案需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为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胡宗维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罗春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