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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余文珍、郑少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文珍,郑少宏,郑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余文珍,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郑少宏,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郑国英,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申请执行人邓美鹏与蒋少宏、郑国英、蒋志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202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少宏、郑国英、蒋志城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4043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 辉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昌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