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竺树高、黄计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竺树高,黄计生,薛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2905号申请执行人:竺树高,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黄计生,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薛江军,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竺树高与被执行人黄计生、薛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浙0683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竺树高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2017年8月3日被执行人薛江军支付了执行款46000元,申请执行人竺树高书面同意放弃对被执行人薛江军的连带清偿责任,并就余款14000元的执行向本院作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3执2905号案件剩余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陈 荣 华助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能(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