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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邓烈学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烈学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40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烈学,男,199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烈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剑飞出庭支持公诉,邓烈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烈学在中山市西区岐沙路骏华庭小区门口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1包(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9.86克)。归案后,邓烈学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邓烈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衡器检定证书、说明、检定结果,理化检验报告山公(司)鉴(化)字[2016]1366号,电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人口信息,被告人邓烈学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审讯录像、称重取样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烈学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邓烈学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邓烈学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9.86克,但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所规定四种情形之一,不能认定其持有毒品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邓烈学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烈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9.86克、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区燕莉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缪慧莹卜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