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凯诉闵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凯,闵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952号原告:黄凯,男,汉族,1958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芙蓉,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浪,男,汉族,1969年10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黄凯诉闵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凯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7元,减半收取953.5元,由原告黄凯负担。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明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