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5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何永安与宁夏万丰远洋超市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安,宁夏万丰远洋超市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892号原告:何永安,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宁夏万丰远洋超市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以东蓝泰广场C座商业1101室。法定代表人:王金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兴梅,女,该公司职员。原告何永安与被告宁夏万丰远洋超市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因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5000元,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安撤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永安负担。审 判 员 张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梁晓培书 记 员 马颖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