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执恢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素华与张晓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华,张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恢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素华。委托代理人:谭洪利。被执行人:张晓春。本院在执行王素华与张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311970元欠款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将扣押的被执行人张晓春所有的住宅房屋在网络上公开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晓春所有的坐落于东昌区佟江路1-7-1(吉房权证通字第XX**号)住宅以24.8万元流拍价,交付申请执行人王素华抵偿被执行人的部分欠款,抵偿的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素华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王素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尹远铭人民陪审员 霍振义人民陪审员 马丽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嘉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