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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婷婷、闫清善、卫会芳、闫涵宇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原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婷婷,闫清善,卫会芳,闫涵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原平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孙婷婷,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申请执行人闫清善,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申请执行人卫会芳,女,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申请执行人闫涵宇,男,201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原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忻州原平永康北路与平安大街交汇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婷婷、闫清善、卫会芳、闫涵宇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原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交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929执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