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高建与许长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高建,许长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675号原告:刘高建,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嵘,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雍燕凌,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长群,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刘高建诉被告许长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高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高建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