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鲍邦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鲍邦银,李金霞,孙维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569号申请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提署中路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935737722(1-1)。负责人:孙应荣,行长。被执行人:鲍邦银,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李金霞,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孙维宁,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被执行人鲍邦银、李金霞、孙维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鲍邦银、李金霞、孙维宁应当给付案款129998.99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用18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与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李 昭 平审判员 徐 同 海审判员 水 从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道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