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7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蒙瑞金与孟凡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瑞金,孟凡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641号原告:蒙瑞金,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孟凡玉,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宝存,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蒙瑞金与被告孟凡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瑞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井连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