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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7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蒙瑞金与孟凡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瑞金,孟凡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641号原告:蒙瑞金,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孟凡玉,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宝存,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蒙瑞金与被告孟凡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瑞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井连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