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爱云与刘群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云,刘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刘爱云,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刘群林,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爱云与被执行人刘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清荣审判员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