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海龙与王国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龙,王国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4执70号申请执行人冯海龙,男,汉族,1989年11月20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王国微,男,汉族,1994年10月2日生,无职业,现住汪清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异议。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2424执7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们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四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