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7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海红诉被告大财神(深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红,大财神(深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7405号之一原告:陈海红。被告:大财神(深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2020号太阳岛大厦21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AFN3A。法定代表人:刘忠良。上列原告陈海红诉被告大财神(深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陈海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海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海红负担。审 判 长 王碧蕾人民陪审员 谭 平人民陪审员 江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赖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