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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7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海红诉被告大财神(深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红,大财神(深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7405号之一原告:陈海红。被告:大财神(深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2020号太阳岛大厦21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AFN3A。法定代表人:刘忠良。上列原告陈海红诉被告大财神(深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陈海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海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海红负担。审 判 长  王碧蕾人民陪审员  谭 平人民陪审员  江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赖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