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沈丘县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新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新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572号原告:沈丘县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锦华大酒店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6959885448。法定代表人:李柯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010284698。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16151703110019。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郑新蕊,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凌,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080302470。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沈丘县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新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沈丘县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丘县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丘县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丘县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