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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295、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何明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295、2296号被执行人:何明武,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夏层铺镇高家村八组354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01刑初4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何明武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及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2295、22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上缴罚金及向各受害人退赔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异书记员  黄定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