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潘湖波与林亚亮、陈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湖波,林亚亮,陈鸿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民初806号原告:潘湖波,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吴川市人,住吴川市。被告:林亚亮,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吴川市人,户籍所在地吴川市,现住吴川市。/。被告:陈鸿涛,女,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吴川市人,现住吴川市。原告潘湖波与被告林亚亮、陈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湖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亚亮、陈鸿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湖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4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由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林亚亮因需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1月12日与2015年6月23日分两次共计向原告借款140000元,无约定还款日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以种种借口拖欠至今。被告陈鸿涛是被告林亚亮的妻子,上述借款在其婚姻存续期间所借的,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此借款是夫妻债务,被告陈鸿涛应承担共同归还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林亚亮、陈鸿涛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林亚亮因需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1月12日和2015年6月23日分别两次立借据向原告借款共140000元,无约定还款日期。借款后,被告未归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给原告。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6月26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在其婚姻存续期间所借。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以证明原告、被告身份基本情况,主体适格;借据二份,以证明被告于2015年1月12日和2015年6月2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40000元共140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供吴川市梅录街道办出具被告林亚亮、陈鸿涛的婚姻登记材料。经审核,原告所举证据以及所作陈述无相反的证据反驳,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另,根据原告的查封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粤0883民初806号民事裁定书,对陈鸿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万和城支行账号为62×××21、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广沿支行账号为31×××60、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吴川解放路支行账号为69×××20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粤0883民初806-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8月1日实际对被告陈鸿涛的在吴川市梅录街道解放路112号银丰花园盈园502号房(证号:粤房地权证吴川字第××号)予以查封。对林亚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万和城支行账号为20×××16、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海港支行账号为60×××67、在中国农业银行吴川市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2×××72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林亚亮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该借贷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亚亮与被告陈鸿涛是夫妻关系,因该借贷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是为家庭经营生产、生活,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其夫妻共同清偿。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及主张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的年利率6%计算,该主张合法合理,应予支持。被告既不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林亚亮、陈鸿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潘湖波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5日起至归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林亚亮、陈鸿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容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黎倩文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