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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田艮堂、高子兰、王卫、王利与刘雨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艮堂,高子兰,王卫,王利,刘雨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008号申请执行人田艮堂,女。申请执行人高子兰,女。申请执行人王卫,男。申请执行人王利,女。被执行人刘雨翔,男。本院执行的田艮堂、高子兰、王卫、王利与刘雨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民终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艮堂、高子兰、王卫、王利于2017年6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171860.91元(其先垫付的4000元在上述款中予以抵扣)。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5710元、申请执行费251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0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