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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甲,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案件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3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甲于2017年10月10日之前给付全部案件款,受理费1150,执行费1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次协议由王某乙担保,若被执行人王某甲不能按期履行案件款,王某乙承担清偿领带责任,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