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聚合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聚合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746号原告:天津市聚合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王前村西。法定代表人:董恩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国,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6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韩冰,董事长。原告天津市聚合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3.5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56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东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