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91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勇宏与被申请人岳阳市湘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勇宏,岳阳市湘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91执保15号申请人:谢勇宏,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委托代理人:聂拥军,湖南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岳阳市湘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推山咀码头东侧。法定代表人:胡茂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谢勇宏与被申请人岳阳市湘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申请人谢勇宏于同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2017)湘0691民初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湘丰实业有限公司在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国土资源局资产收购款中的1065000元,冻结申请人谢勇宏名下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湘F×××××的华晨宝马小型汽车转让过户手续,于2017年8月3日移送执行局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湘丰实业有限公司在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国土资源局应收款1065000元;二、冻结担保人谢勇宏名下车牌号为湘F×××××的华晨宝马小型汽车转让过户手续;三、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智星 来源: